核心提示:拒交公司会计凭证 安庆一出纳员获刑
日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隐匿会计凭证案。安庆某公司出纳员因不满公司在改制期间未分给其住房补助款,拒绝交出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系安庆某公司出纳员,负责从事对公司往来账目的统计、结算和对会计凭证的整理上交及现金账簿的保管等财务工作。2011年5月王某到龄退休,同年年底该公司改制工作也接近收尾阶段,改制工作已进行到由会计事务所审核后出示验收报告,再将验收报告上报、验收通关后,改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而此时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还在出纳王某处保管。以对公司在改制期间未分给其住房补助款等事由为借口,王某拒绝交出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2012年年初至2012年7月该公司领导及改制小组领导多次与王某进行协商交涉,要求其交出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王某通过关机和躲避的态度拒不理睬,后公司又通过邮政快递和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本人,王某也未有任何回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其公司改制期间,故意将依法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隐匿拒不交出,其隐匿会计账册的票面金额总计为32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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