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正处在哺乳期,那么原先安排的夜班用不用上呢?最近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从2005年开始一直在菱湖南站上班,她的班属于对班倒班制,休息日和节假日也是正常上班。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正处在原告的哺乳期,可让原告没想到的是,菱湖南站却在这段时间里强行安排原告上夜班。经劳动监察部门的干涉,菱湖南站才勉强安排原告一个月不上夜班。 可随后的事情出乎了原告的预料,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菱湖南站单方面将原告的工作地点进行了变更,把这位刚生了孩子的妈妈安排到枞阳县附近的一个工作点上班。孩子这么小,上班地点又那么远,原告无法接受单位的安排。为此,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强制解除,并从2014年3月开始被停发了工资。 迎江区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为,因六次劳务派遣,原告从2005年1月1日起与被告菱湖南站形成连续的用工关系,直到2014年4月29日被退回。退回的原因系安庆市菱湖南站工作点工作人员变动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哺乳期内不上夜班,但未得到被告及时合理的安排,导致原告2013年11月1号后未能上班。期间原告尚在哺乳期内,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原告退回,违反法律规定,之后第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同样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1日。第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故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同时记者通过查询得知,我国的法律对哺乳期职工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吴秀青 安庆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记者宣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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