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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安庆桐城:购房被忽悠 法院为何难执行?
杨金凤说,买房遭忽悠,至今她都没有拿回这笔购房款
6月2日上午,桐城市的杨金凤致电《安庆晚报》热线:3年前,我和丈夫郑在军花了18万元钱购买了张国庆位于桐城市范岗镇范岗运输公司的一套二手房。可这套房屋交易不久,张国庆的妻子却不让我们居住。事后法院判决此购买(房屋)协议无效,判令张国庆返还郑在军购房款及银行利息,但对方不予理睬。直到今天,我们都没有拿回购房款。
花18万元购买二手房
到头来“一场空”
杨金凤告诉安庆晚报记者:“2012年7月22日,我和丈夫郑在军以18万元价格,购买了桐城市范岗镇范岗运输公司的一套二手房,售房人为张国庆。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后,我们当即支付了5万元预购款。”
杨金凤说,根据双方约定,她丈夫郑在军于2013年2月6日,在范岗镇运输公司出纳张美玲的家中,付清了剩余房款13万元,并收到售房人张国庆出具的收条,以及张美玲开具的范岗运输公司收据一张。现场见证人为:黄学福、汪益合、张美玲、江青松、叶锋。
“过了几天,我和丈夫到北京打工。”杨金凤说:“可万万没有想到是,在我们离开不久,张国庆的妻子竟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和购房合同上没有她的签字’为由,将门锁撬开,并进行了装潢。”
法院支持诉求
原告倍感欣慰
杨金凤告诉记者,得知这一消息后,她的丈夫回到桐城,找到当时的见证人,希望从中劝说,化解矛盾,最终还是无果。“无奈之下,2013年12月17日,我丈夫郑在军便将张国庆告上了法庭。”
杨金凤说,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下达了(2014)桐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在军与被告张国庆于2012年7月22日、2013年2月6日签订的两份购房协议无效;二、被告张国庆返还原告郑在军购房款18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这份判决书上还写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 安庆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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