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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可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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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05: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居民柯某某傍晚骑着两轮普通摩托车回家,由于车速过快,将一过马路的老人撞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柯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报请宜秀区检察院批捕时没有批准,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3月25日7时30分许,30岁的柯某某驾驶皖两轮普通摩托车在安庆市宜秀区迎宾东路印象江南小区门口附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由南向北过马路的82岁老人昝某,结果造成柯某某轻伤和昝某受重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昝某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交警部门通过依法侦查认定:柯某某驾驶未按期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和讯问笔录及证人证言;昝某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都很齐全,批准逮捕应该完全可以。
  检察官告诉记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柯某某存在的问题为超速、普通两轮摩托车未年审和买保险。但事故发生后,柯某某家属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二十多万元赔偿款系多方筹措而来,基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且已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因此,经过宜秀区检察院集体研究,5月11日对柯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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