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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两进宫”不悔改,一个月再次疯狂作案2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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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04: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因盗窃“两进宫”不悔改,一个月再次疯狂作案21起5月8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尽管徐某一直不供认涉案事实,但被检察机关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锁定。  一个月入室作案21起
  2014年4月以来,潜山县梅城镇全力阳光城、亿龙新村、皖国路、紫荆花园等小区及怀宁县高河镇、太湖县晋熙镇多个住宅小区连续发生“白日闯”采取技术开锁撬窗齿等手段入室盗窃案。特别是7月份以来,案件呈高发状态。为此,潜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通过走访、排摸、查看相关视频资料,通过各种措施在城区进行布控。终于在2014年7月31日下午在潜山县城全力阳光城小区一单元路口处将正伺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当场抓获。据侦查查明:徐某系潜山县人,曾于2013年1月、10月两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2014年4月至案发,徐某白天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作案24起。其中,2014年7月间作案21起,共盗取现金8.1万元,盗取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6.8万元。
  2014年7月1日,徐某来到怀宁县高河镇三环山庄张某的住宅,采取撬门的方式入室,盗走一台ipad2平板电脑、一个周大福黄金手镯、一个铂金戒指、一个玉手镯、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及人民币10000元、港币27950元、新加坡币1629元。2014年7月4日,徐某来到潜山县梅城镇西苑小区郝某的住宅,采取撬窗齿的方式入室,盗走一台联想一体机、一部数码相机、黄金首饰、身份证、存折等物品及现金6000元。2014年7月24日下午,徐某来到潜山县梅城镇亿龙春天小区徐某某住宅,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条铂金项链、一个铂金戒指、一个玉手镯等物品及现金10000元。2014年7月29日下午,徐某来到潜山县梅城镇紫荆花园小区方某住宅,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一条、硬中华香烟十三包、银行卡等物品,价值八千余元。
  盗贼狡猾几近零口供
  公安人员在抓获徐某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查出技术开锁的作案工具和部分疑似赃物。徐某对当时系伺机作案供认不讳。后来经审讯,对其中一起小区楼下和大门的监控里完整记录的案发当天自己进入该小区实施盗窃的犯罪活动予以承认,对其他犯罪事实均不承认。徐某曾经“两进宫”,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这样一个近乎“零口供”的案件给指控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徐某释法说理,希望其能主动坦白,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但徐某依然缄口不言,坚称自己没有实施其它犯罪事实。然而,从徐某的几次供述和辩解中,检察官从中发现了其辩解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便通过向其家人、房东、同事收集了徐某近年来的工作、收入方面的证据。结果发现,徐某前几年在外务工,没有什么积蓄。2014年正月到潜山某服装厂上班,每月收入2000余元,5月底就离开该厂没有正当职业了。而徐某的银行卡4、5月份银行存取款记录稀疏,但自6月底到7月底案件高发期间,徐某每天都有大额的资金存入,这显得很不正常。
  办案人抓住狐狸尾巴
  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办案人员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加强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固定。首先,逐一核对了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对从徐某出租房内搜查到的可疑物品按照每一笔犯罪事实整理出来,并与被害人陈述进行核对,对其中有矛盾的地方向被害人亲自核实,对其中有证据证实但侦查机关未认定的财物依法追加到犯罪事实里,对其中部分侦查机关未做价格鉴定的财物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提取的视听资料反复播放比对。发现潜山县城某银行的一处ATM机取款监控视频记录了一个带鸭舌帽遮挡脸部、背挎包的男子在ATM机旁边拿出好几叠银行卡及身份证、户口本尝试输入密码,时间长达半个小时。而ATM机反馈的流水单证实了该时间段使用的银行卡正是本案部分被害人的银行卡。然而,徐某拒不承认视频中出现的男子是其本人。针对该情况,办案人员要求公安机关对该证据补强,重新搜查徐某的出租房,并找到了与视频中出现的男子同样的帽子、T恤、牛仔裤、鞋。并要求公安机关对部分被害人家中提取的鞋印补充比对报告,从而成为本案的有力证据。
  徐某个人的银行资金流动表反映,其6月开始有大笔资金存入,7月份期间资金存入频繁。为证实这份流动表与犯罪的关联性,办案人员对于被害人丢失的现金,根据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报案记录初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将被害人被盗时间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再同徐某的资金流动表逐一比对,结果发现,大部分被害人被盗当日家中被盗现金和徐某当日存入银行的单笔数额高度吻合。资金流动表这份关键性证据把案件的其它证据串联起来。徐某在7月期间多次到合肥、九江有贩卖笔记本电脑的记录,并且被害人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在现场勘验,勘验笔录中均对被盗现场摆放笔记本位置遗留笔记本电脑配件(鼠标、鼠标垫、散热器等)予以记载,被害人的陈述完全可以采信。徐某7月份存入现金共计人民币149716元,已经超过了涉案数额。
  2015年4月7日,本案在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涉嫌盗窃作案24起,涉案财物合计14.9万余元,数额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认定,徐某系累犯,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然不予供述,其辩护人辩称指控中有17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数额予以认定。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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