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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六子女为遗产闹上法庭的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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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8: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六子女为遗产闹上法庭的继承案

一对夫妻因再婚组建家庭,婚前双方各生有子女,婚后又共同育有一子女,这对夫妻去世后,各子女围绕遗产分割打起了官司。20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案,依法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刘先生与钱女士系再婚组建家庭,刘先生再婚前育有刘天、刘地、刘菲,钱女士再婚前育有钱龙、钱芳芳。双方再婚后育有刘一。刘天于2011年领取残疾人证。2012年11月和2013年8月刘先生和钱女士因病先后离世,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面积约80余平方米。2013年8月份,六子女就该处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刘天、刘地、钱龙、刘一各继承分割其中房产的18%、刘菲分割其中房产的15%、钱芳芳继承分割其中房产的13%;满“七”之前暂由刘天居住;满“七”之后该房屋由中介机构挂牌(出售)等。协议签订后,因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矛盾,致协议无法履行。2014年7月,原告刘地、钱龙、钱芳芳、刘一以刘天为被告、刘菲为第三人向迎江法院提起诉讼。四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按协议分割遗产。

庭审中,被告刘天辩称:父母生前对四原告在教育、住房等方面不同程度予以帮助,而被告及第三人自幼在农村生活,且被告是残疾人,应当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即应分得一半的遗产。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及钱女士遗留的房产,依法由四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享有财产继承权。四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就该处房产的达成继承分割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四原告主张按继承分割协议确定的比例继承分割遗产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以四原告在教育、住房等方面不同程度得到父母帮助而被告未获得帮助且自己是残疾人为由,主张继承分割其中近一半房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刘地、钱龙、刘一及被告刘天各继承分得其中建筑面积15.36平方米房屋产权;第三人刘菲继承分得其中建筑面积12.8平方米房屋产权;原告钱芳芳继承分得其中建筑面积11.1平方米房屋产权。

原标题:安庆:六子女为遗产闹上法庭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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