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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宣判一起精神病患者砍杀两无辜村民的恶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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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08: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安庆:问路激起杀意 精神病患者砍杀两人

9月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宣判一起精神病患者砍杀两无辜村民的恶性刑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砍柴刀在前去自家棉花地砍柴的路上,遇见同村儿童王某某(女,6岁),便与其在该村“村村通”公路边玩耍。被害人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此经过,向二人问路,王某某答复后,吴某便问王某,王某心生怨气,持柴刀砍向吴某,吴见状下车逃离,王某追上后用砍柴刀朝吴头颈部猛砍数刀,致吴某当场死亡。

  杀死吴某后,王某又想起同村居民汪某曾包庇别人打自己,便携带砍柴刀驾驶吴某的电动车来到汪某打工场所,看见汪某站在马路边,王某即下车持柴刀朝汪某头颈部猛砍,致汪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告知警方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其杀人事实。在民警赶到后,民警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汪某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颈部致急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系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仅因被害人吴某的一句问话,即持柴刀砍杀吴某,之后又砍杀汪某,造成两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虽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 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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