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新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将产生积极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占用、损毁共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爱护文物古迹、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旅游资源;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窗外吐痰、抛撒物品;衣着整洁得体,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袒胸赤膊……《条例》立足安庆实际,从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共设4章40余条规范内容。涉及到乡村、社区、商业、旅游、网络、出行、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医疗、教育等各类文明行为规范,对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所易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引导。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明办要求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建立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群众文明素养提升,加快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融入到日常生活当中,广泛开展主题活动,深入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让文明理念泽润心田。(记者 雷琳琳 通讯员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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