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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今日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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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06: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7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实施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限行,2017年底前全市实施“黄标车”禁行。
         7月1日起,每日0时至24时,“黄标车”禁止在市区菱湖北路(不含)-龙眠山路(不含)-曙光路(不含)-沿江路-德宽路-集贤南路以内区域道路通行(除注明的道路外,均含本道路)。按规定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通行。对于违反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8月1日起,违反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其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及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在本市道路行驶的,不受禁行区域限制。
         根据《安庆市“黄标车”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今年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至2014年底全市淘汰“黄标车”6914辆,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黄标公务车737辆,200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和企业非营运“黄标车”6177辆;至2015年底,淘汰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1381辆;至2017年底,淘汰其他类型的所有“黄标车”13586辆。
         当前我市城区有两家经过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许可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各县(市)均有一个,专门从事汽车尾气检测工作,所有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修理至尾气排放合格,否则环保部门一律不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对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尾气检测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市公安交管部门加大路检路查力度,督促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车主及时申请环保标志;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对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依法予以处罚;2015年1月1日起,对已达淘汰期仍上路行驶的“黄标车”将一律扣留,收回牌证并强制报废。目前20多块‘黄标车’禁行标志牌已经安装在相关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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