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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砸 强拆:安徽安庆双“强”致民众冰火两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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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9: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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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继强推殡葬改革政策“一刀切, 收缴强砸民众棺木致多位老人自杀事件在网络遭持续炮轰发酵以来,近日,该市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环境,提高城市空间资源配置效率,消除危害公共安全隐患”为由,收回、强拆小微广告企业合法户外广告牌转而进行市场挂拍、与民夺利事件再引波澜。

近段时间以来,安徽安庆市部分小微广告企业不断爆料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政府主管单位、部门在当前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强行拆除他们合法报批、设置,并处正常经营中的广告户外大牌,以致部分企业濒临倒闭或面临即将破产的危险境地。

2013年5月20日对于安徽安庆市广告行业来说如临厄运,当天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各广告经营单位寄发了一封没有盖章的“致广告公司的一封信”,信中主要就三类问题进行了明确告知,其中两类告知事项引发关注,第一类是“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第二类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型户外广告”。

说明函明确告知各广告经营单位,对“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大型户外广告将按照尊重历史、立足当前,逐步规范的原则稳步推进”原则,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同时,该局自2013年8月20日起在未出台任何拆迁补偿方案的前提下,配合当地人民路综合改造工程中就开始着手对部分广告公司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了试水性强行拆除。(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牌<一牌一证>均持有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颁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市规划、建委等部门批复文件)与此同时,在2013年7月24日安庆晚报A2版头条新闻中也影射出“广告拆除补偿则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的虚晃信号,城管在拆除过程中明确告知广告经营单位,“如若不服,你们可以去法院起诉”。

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和员工失业后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期间,部分广告经营单位在向安庆市相关部门再三反映情况未果的情况下,相继向省、国家信访部门递交了要求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停止其行政违法行为的诉求材料,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全体广告经营单位都是经过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批准设立的,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的合法经营活动,其合法地位和合法经营活动应该享受国家法律保护;二、全体广告经营单位的高炮广告牌都是经安庆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所有的房顶、墙面广告牌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相关使用合同,并支付了相关使用费用,且所有广告设置都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而合法设置的且都持证在手,政府相关部门公然藐视《物权法》的存在,置百姓合法利益于不顾,肆意损害侵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三、多家广告经营单位,不仅带动和解决了社会就业安置问题,而且每年向安庆市政府上缴一定利税,同时也给企业产品宣传带来了正面营销的增长效果;四、政府为城市整体规划改善城市形象,整治脏、乱、差等不文明形象,树立“文明城市”,无论作为广告经营单位还是生活居住在安庆市的居民,均表示拥护和支持,但在整治改善过程中,广告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和保障。

但事与愿违,多家广告企业在反映问题期间,其拥有的合法设置的广告大牌均遭到城管部门不间断强拆。在2014年4月9日形成的安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纪要中明确显示,2014年3月20日上午,安庆市召开了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副市长、市中院等单位相关领导,其中“纪要”中第一大条第七小条“关于拆除户外广告引发的行政诉讼问题”也格外引发关注,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要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寓意不言而谕。


安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纪要安庆宜港广告公司2006年12月经逐级申报审批,与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项目准入方式,在大桥开发区经十二路以东,纬六路以北交叉处制作的一高立柱广告牌在此次强拆中虽暂未遭到拆除,但在此前亦受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要求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书,义愤填膺中的宜港公司一纸诉状将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在无可争辩的事实面前,宜港公司却得到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告知,“因案情需要,本案应中止诉讼......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还是终止?为了什么案情?为了谁的需要?裁定书虽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却没有明确告知个中缘由,令当事企业不免担心此块广告牌的后续命运。


宜港公司时年与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合作文件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安庆市博艺广告公司位于湖心中路与市府路西北角绿化带上的高架广告牌在此次违法强拆中不仅受到拆除,更受到安庆市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标注为“宜城管罚字【2013】106号(2)”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本机关现查明:位于湖心中路与市府路西北角绿化带上的高架广告设施于2006年建设至今,未到规划部门进行办理相关的规划行政许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及《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责令博艺公司立即拆除,并缴纳罚款”,然而,铁的事实证明,博艺广告公司此块户外大牌系经过市政府、规划局、建委、园林局、城市执法局等单位批准且得到行政许可依法设置的,综上,该公司作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提请撤销“宜城管罚字【2013】106号(2)《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确认被申请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制定合法合理的广告整治、置换或征收补偿方案,切实保护企业合法广告权益免遭侵犯。


博艺广告公司依法取得的相关资质许可 与上述两家公司同命相怜的安庆市力源、众源、传城、众一、九鼎、大庆等中小微广告企业户外广告牌在各项手续齐全、申报批准文件具备的情况下均惨遭到不同程度的强行拆除,以致大部分企业濒临银行贷款、亲戚朋友借款即将到期无法偿还、客户违约无法赔偿等致命打击,已步入倒闭或破产危境。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向各广告经营单位寄发的一封没有盖章的“致广告公司的一封信”中还着重提出第二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型户外广告”条款更为值得关注,因为在被该局收回的一广告公司位于该市龙眠山路与天柱山路交汇处的铁路桥南侧桥体广告位,正处于人流密集、交通流量大的繁华地段,该广告位,当时收回的依据是该区域路段为进出安庆市区的主要景观大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第7.0.6规定“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然而,令广大广告经营业主疑惑的是,政府为考虑城市美化收回拆除广告牌本无可厚非,理应积极支持,但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容貌标准》条款断章取义,与民夺利行为令他们不能接受和无法容忍。《城市容貌标准》第7.0.6条款原内容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主要字样省略,玩文字游戏的背后的目的更是为后续将此广告位委托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市场挂牌拍卖,为己渔利,与民夺利打下伏笔。


在受托的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关于“安庆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文件”册“拍卖公告”之“拍卖标的”标注序号为2的三面翻电子翻版广告位中明确标示,位于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7.0.6规定条款的“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的龙眠山铁路桥南侧桥体广告位正列其中,且经拍卖所得的广告位使用要与作为甲方的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使用合同,拍卖收益归甲方所有。安庆当地广告业主用当下流行的一句话做出了精辟概述,“你不要问我为什么?相信你懂得......”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早在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就已经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从这些规定来看,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明显没有遵守依法有效的行政作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予以拆除。即使认定高炮广告牌构成了环境威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予以拆除,安庆市有关行政机关还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并给相关公司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的规定,违法实施强制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只有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是百姓的众望所归。各级党委、政府如何在当下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于细微处体察民情,体恤民生,则是对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政水平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考验。


我唱歌哪有跑调,我只是喜欢唱自己的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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