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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中招政策发布指标到校比例增加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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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08: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4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我省中招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记者从我市教育部门了解到,参照省教育厅公布的政策,具体在我市落实执行的中考招生方案也将于近日公布,提醒考生和家长留心关注。

  指标到校比例

  增加到80%

  对于中考招生政策,不少学生和家长更关注“知名高中”到校的招生指标是多少、加分政策是什么。

  今年我省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按规定,2014年的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80%,而去年的最低分解指标为70%,比去年增加了1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而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政策。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

  另外,今年有6类考生可享受加分,这6类考生及其加分情况分别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高中不得超计划、

  超班额招生

  为确保2014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以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各市要加强对外省学校来我省招生的管理,对外省招生的院校资质、报名条件、招生人数、招生宣传、录取程序等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办多种形式的“订单班”。

  公办高中一律不得

  跨市招生

  政策规定,今年凡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同时,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招收择校生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

  另外,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各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办法和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政策强调,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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