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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男子与姨妹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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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07: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无罪了!”电话里,43岁的“杀人犯”朱冬保声音有些颤抖。两年前,经终审裁定,他成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裁定生效后,朱冬保不服提出申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终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3月24日,宿松县法院宣判,朱冬保无罪,主犯洪某某的故意杀人罪(未遂)改判为故意伤害罪。

  被判故意杀人

  案件发生在2010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宿松男子洪某某与自己的姨妹张明(化名)发生关系后,又强行要求与张明发生口交,对方不从咬了洪某某生殖器,洪某某被激怒,对张明进行殴打,过程中还用了墙纸刀和螺丝刀,致对方痛倒昏迷。

  宿松县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洪某某骑摩托车叫来开出租车的朱冬保,两人将被害人藏匿至后备厢内,运至湖北省黄梅县抛弃在一铁路桥下,并制造张明从铁路上意外跌落桥下受伤的假象,然后逃离现场。后来张明被巡道工发现。经鉴定,张明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1年12月,宿松县法院判决朱冬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洪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附带2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朱冬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被改判无罪

  裁定生效后,朱冬保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过仔细审查后,去年9月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终审裁定书和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发回宿松县法院重新审判。

  今年3月24日,宿松县法院宣判,认定朱冬保无罪。同时改判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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