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三名聋哑团伙盗窃6起 依法被判刑
核心提示:安庆市三名聋哑团伙盗窃6起 依法被判刑2017年9月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盗窃一案。依法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韩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罗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男,聋哑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0月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男,聋哑人。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日至4月7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看守所,于2017年4月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罗某某,男,聋哑人。2007年7月因犯拐骗儿童罪被陕西省成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共同或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采用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11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至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某甲小区大门左侧路边,将被害人王甲停放在此的别克牌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逃离;
2.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至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某房产售楼处门口,将被害人王乙停放在此的别克牌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4000元后逃离;
3.2016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至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某乙小区南大门路边,将被害人居某某停放在此的马自达牌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400元后逃离;
4.2017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某巷口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尼桑牌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7000元后逃离;
5.2017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老售楼部旁的路边,将被害人袁某停放在此的雪佛兰牌汽车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后逃离;
6.2017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至安徽省芜湖市某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后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罗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共同或伙同被告人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400元,其中,罗某某参与盗窃三次,计7000元,均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有前科、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流窜作案且多次盗窃,分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该三被告人均系聋哑人且韩某某、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韩某某、罗某某系自首,李某某系坦白,且罗某某在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合上述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分别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采纳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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