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用是否有标准?
安庆大桥街道朝阳花苑(c-3)还建房现在收取地面停车费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就开始收取这合法吗?收费的标准有依据可循吗?收多少是取决于物业还是经过物价局还是物业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吗?而且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根据物权法的解释小区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同的所有收取停车费收到少收取的停车费用于何处应该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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