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高速“醉驾第一人”获刑 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
2月15日上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我市高速公路“醉驾第一人”作出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的决定。 2015年12月5日晚19时许,谢某和同事在舒城居住处吃饭期间,他和另外二名同事边吃边聊,共喝下两瓶56度一斤装的二锅头白酒。当晚22时许,谢某独自驾驶一辆借来的车牌号为鲁QD1M11轿车前往九江市。沿合安高速行驶至108KM+700M处,谢某由于酒劲发作导致头昏眼花,不慎与一辆皖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之后又撞上右侧护栏,造成两车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晚22时20分,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巡逻到事发路段,发现谢某面色泛红,浑身酒气,遂将其控制。在事故现场撤除完毕后,民警立即对谢某进行了抽血、化验酒精含量。2015年12月7日,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28.1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的2倍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5年12月8日,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依法认定谢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并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谢某于当天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及时将该案件移送至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提起公诉。 2016年2月15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影响较为严重,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目前,被告人谢某已在安庆市看守所服刑。(方敏 记者 卢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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