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安庆建设项目将开展 “环境影响后评价”
为了不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督导督查,对环境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12月31日,安庆晚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安庆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不仅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补充,也是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环保部于2015年12月10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37号),该《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该《办法》明确了应当开展后评价的项目类型、后评价内容及管理要求等,主要针对两大类建设项目。一是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是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丁媛媛 记者 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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