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马钢第二炼铁总厂厂长汪保平贪污受贿被判刑二十年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保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4819911.26元,其个人实得人民币575685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汪保平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13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汪保平在侦查机关查办其受贿案件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1665000元,可酌情对其贪污罪、受贿罪从轻处罚。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保平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铁总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及伙同他人侵吞钢材和技术服务费共计价值人民币24819911.26元,其中汪保平个人实得5756853.9元。 2006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汪保平在担任马钢公司二铁总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废钢渣再利用、水渣系统设备保产、干渣清理保产、耐火材料供应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承揽人员贿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1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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