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光天化日抢金手镯 领刑三年十个月
1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7时许,被告人纪某至安庆市迎江区进士第街4号楼对面的马路,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趁其不备,抓住刘某某左手,抢劫其左手腕上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9144元),刘某某大喊“抢劫”,并用右手护住手镯,纪某继续用力拉抢,拉扯之中致刘某某仰面摔倒在地,纪某趁机用膝盖压住刘某某左手手臂,双手用力将金手镯拽下后逃逸,后被群众在钱牌楼牌坊处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金手镯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纪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被害人对纪某表示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914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纪某从轻处罚。(祁隽 记者 周国庆)来源: 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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