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马钢集团副总经理施梁雄受贿案一审宣判
核心提示:原马钢集团副总经理施梁雄受贿案一审宣判5月2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原马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施梁雄受贿案一审宣判。迎江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施雄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对被告人施雄梁受贿所得赃款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美金、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购物卡,依法予以追缴。
经查:被告人施雄梁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系马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三钢厂厂长、马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马钢集团公司(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马钢股份公司技术中心、质检中心、炉料公司和销售公司等职务之便,于1998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马钢股份公司炼钢辅料供应商和经销商朱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孙某某、齐某、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谷某某所送财物共计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 美元、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们所经营的公司与马钢股份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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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梁雄(图片来自于网络)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雄梁身为国有公司或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三钢厂厂长、马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马钢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技术中心、质检中心、炉料公司、马钢销售公司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美金、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未掌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且已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出,根据被告人施雄梁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施雄梁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安庆网络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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