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小管家 发表于 2015-5-18 15:38:15

安徽:怀孕14周以上禁堕胎!此意见稿一出众人拍砖,请问你们看清楚了吗

昨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

妊娠14周以上禁堕胎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五)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就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讨论,今日已经上了微博热搜榜,热议程度由安徽蔓延至全国!



http://bbs.365ji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I2NDUyOHxhZjRmNGM0MnwxNDMxOTQ5MjkzfDB8MTcwNzgzNw%3D%3D&noupdate=yes




很多网友在相关微博下面留言发表评论,楼主粗略看了几页,发现竟有很多人都在抨击反对此项意见稿!有说连怀孕堕胎的自由都没有了还有人权吗?有说要是被强 奸发现怀孕后想堕胎的怎么办?还有说离婚后才发现怀孕要堕胎的又该如何处理?真快把楼主眼睛看花了,其实这项意见稿完整的看下来还是利大于弊的,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可为何还会遭到不少网友的质疑呢?楼主深表不解!undefined

首先请各位看完此意见征求稿!它不是全部禁止所有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意见稿中很明确说明以下5种情况例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出现以上5种情况的,是不包含在怀孕14周以上妇女禁止堕胎的政策内的!

第二、孕妇堕胎最好的手术时间是40天~56天,最迟不超过60天!妊娠超过12周将不能做堕胎手术,坚持堕胎也必须住院做引产手术,这样更延长了孕妇的痛苦和手术的危险性!此次意见稿征集的时间是超过14周,恰好大大降低了孕妇出现堕胎、引产等手术的危险性!这不是为更多孕妇和家庭造福哉?

第三、此项意见征集稿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防止重男轻女而堕胎!我国传统思想重男轻女的影响下,很多家庭都在孕妇怀孕后想方设法得知胎儿性别,一旦发现是女儿,无论是否有科学依据都会选择堕胎,这给孕妇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也是对肚中还未出生的新生命的不尊重!

第四、关于网友质疑的“被强 奸发现怀孕后想堕胎的怎么办?还有说离婚后才发现怀孕要堕胎的又该如何处理? ”,我认为这都是可以解决的!因为被强奸,14周后才发现意外怀孕的,完全可以在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后再堕胎(涉及女方隐私则需要相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而离婚后才发现怀孕要堕胎的本身就是不尊重胎儿新生命的行为,父母感情不和为何要把痛苦和不负责强加到孩子身上?再者说,离婚后怀上的孩子就必须打掉?难道离婚后生下的孩子就不正常不健全了吗?这已经不是“妊娠14周以上禁堕胎”的政策漏洞了,而是夫妻双方的不负责和推卸责任!undefined



各位对意见稿大力拍砖的网友,请问你们看清楚全部内容了吗?难道我大安徽出台一项政策法规会存在诸多不人性、不科学吗?再说此项规定还处在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的阶段,难道不该是各位发表意见或提出不足的时候吗?一味抨击讽刺拍砖真有用否?提出解决意见供政府参考才是最当务之急不是吗?undefined

星空 发表于 2015-5-19 05:11:35

现在网友好浮躁,看了标题就乱喷的好多

啦啦 发表于 2015-5-19 13: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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