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月星空 发表于 2015-4-16 14:22:55

安庆疯狂男子持刀抢劫行人和的哥

子接连在安庆市区持刀打劫行人和出租车司机,最终被警方抓获。4月13日,迎江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所抢赃款650元及部分赃物。
  2014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人民路滨江至尊小区工地门口的机动车道上,发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遂尾随其后。彭某某将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藏在右手衣袖内,然后追上前用左手从背后勒住张某某的脖子,在听见张某某呼叫后,其用言语威胁再叫就捅死对方,使张某某放弃反抗,后用右手抢走张某某右肩上的一个黑色仿香奈儿挎包,挎包内有钱包一只(内有现金550元、两张身份证、银行卡)、小米牌充电宝一只、“蜡笔小新”挂饰的钥匙一串,得手后逃离现场。
  10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市客运中心站附近乘坐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龙眠山路圣翔花园小区对面机动车道时,彭某某叫停出租车,在车后排用左手从背后勒住曹某某的脖子,右手持水果刀抵住曹某某的咽喉部位,迫使曹某某交出现金100元。彭某某发现曹某某车门储物格内有一部HTC手机(经鉴定,价值851元),索要未果后,便从后排站起身去抢,曹某某趁机夺走其右手上的水果刀,夺刀过程中曹某某左手小指被划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彭某某处追回所抢两张身份证、充电宝、钥匙和HTC手机,并找回被彭某某丢弃的仿香奈儿挎包,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被抢钱包、银行卡已被彭某某丢弃,两次抢劫的650元现金已被彭某某挥霍。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持刀实施抢劫,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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