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 男子获刑六个月
2014年12月15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首例“拒执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15日,胡某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汪某撞伤,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1月7日,岳西法院判决胡某赔偿汪某损失18万余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债务,胡某之妻将家中未到期的定期存款9万余元取出转移。2012年7月4日,胡某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4万余元。 2013年12月,胡某与其妻协议离婚,约定将共有财产住房一幢归其妻所有。胡某离婚后一直在家养蚕、打零工,每年年收入仅1万余元。上述款项,胡某均未赔偿给汪某。
2013年7月5日,岳西法院对胡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胡某仍未履行判决。2014年7月6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2日,胡某与汪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汪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胡某被抓获后积极履行义务、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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