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胡传道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胡传道在担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安徽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917664元人民币、2万美元以及9.5万元购物卡。 11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胡传道(副厅级)受贿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传道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传道受贿所得赃款1511799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人民币65500元)依法上缴国库,对其受贿所得余下的405864元、2万美元、面值29500元购物卡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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