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执行新标准
安庆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执行新标准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至18周岁细化“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
新增“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对象
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及标准
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的未成年人保障范围
自本月起,安庆市民政局执行《安庆市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等进行了细化,适度拓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有安庆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细化“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高龄津贴、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办法》新增“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对象。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及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全自理特困人员,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或发放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照料护理需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与照护人员或机构签订委托照护协议,为其提供生活帮扶、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鼓励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在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鼓励各地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或发放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照料护理需求。
《办法》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的未成年人保障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本科及以下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进一步简化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来源:中安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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