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发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十七项措施
1、近日,公安部下发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十七项措施,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2、2012年5月1日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
3、2012年10月1日起,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场地驾驶考试项目。
4、在大中型客货车全部实行夜间考试和小型汽车夜间抽考的基础上,对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5、2012年5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驾驶常识、驾驶职业道德、恶劣条件驾驶、紧急情况避险和事故救护等。
6、车辆管理所核发驾驶证时,组织对每名新驾驶人开展不少于半小时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
7、车辆管理所将通过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周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新驾驶人开展回访调查,了解参加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情况。
8、各省(区、市)要建立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实现对本地全部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实时视频、音频监控,对考试系统参数、评判数据实时监管和异常数据自动报警。
9、大中队要建立辖区本籍和异地客货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每月汇总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通报,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和教育。
10、对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的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责令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予以辞退。
11、大中队或者车辆管理所每年要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清理交通违法记分,对有记分记录的组织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
12、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等发布平台,及时向驾驶人发布道路通行情况、恶劣天气条件出行安全提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及记分等信息。
13、深入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每月组织民警深入客运企业,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记录的监控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4、实行交通违法处罚前教育制度,民警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大中型客货车违法行为人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5、每月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违法行为人以及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名单。
16、大中队和车辆管理所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同时依托驾校、运输企业、汽车品牌专卖店等社会资源,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交通安全互动体验,举办文明交通主题活动。
17、总队要对各支队3年内驾龄驾驶人考试质量和路面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等指标进行考核,每季度通报排名。
18、凡是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路面管理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法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问题的,一律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19、在互联网、报纸等建立驾驶培训质量发布平台,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实行驾校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严格教练员管理,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教练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除要求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外,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议取消教练员资格。
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分析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负主要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情况,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培训质量责任倒查。
22、对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23、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每月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并建立“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
24、结合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会同文明办、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建立安全文明驾驶人表彰奖励机制。
25、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文明驾校评选活动,评选出一批培训要求落实到位、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所培训驾驶人违法事故率低、社会群众反响好的优秀驾校。
26、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
27、充分发挥汽车品牌专卖店、机动车交易市场、驾驶员协会、汽车俱乐部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驾驶经验交流体验、文明自驾出行等活动,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文明交通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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