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机动车无环保合格标志将被查处
自2014年3月份起,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将开展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情况的查处,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扣留其行驶证,督促其申请环保合格标志,待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后返还机动车行驶证。市公安局要求各县(市)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对机动车是否取得环保标志进行审核,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过程中,一律实行国Ⅳ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交警部门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业务。对申请办理异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核发《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时,审查机动车是否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异地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按照规定,所有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都必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7座以下新注册登记2年内的轻型汽油车到车管所有关窗口直接申领,其它机动车则必须进行汽车尾气检测,合格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不合格车辆由审核人员告知车主,并要求进行车辆维修后持维修证明复检,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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